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工作,缩短工作时限,尽可能为企业提供便利,根据国家《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下称市局计量处)递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技术资料(一式一份),包括样机照片、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在申请时不必递交。
如申请免于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申请单位除递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递交免于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的书面申请、同类产品的型式评价报告(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和型式批准证书(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具有合法身份,递交的文件资料齐全,市局计量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确定实施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通知有关技术机构领取流转单和申请材料。
二、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
1、技术资料审查
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通用规范》的要求,首先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包括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技术资料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资料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技术资料递交受委托的技术机构。
如申请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技术机构将有关委托材料退回市局计量处。市局计量处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
2、时限
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当在接到市局计量处委托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工作,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制定型式评价(样机试验)大纲、试验、出具型式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领回试验样机等工作。
对于不需要进行环境性能试验和电磁兼容试验的,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工作。
对免于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申请的审查,应当在接到市局计量处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审查报告,作出同意与否的建议。需要经过现场查看方可作出结论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有技术资料整改情况的,时限从技术机构收到整改合格的技术资料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应当向市局计量处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技术机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情况。
三、审核颁证
市局计量处收到技术机构上报的型式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后,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发不合格通知。对上报的免于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审查报告,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结果函给申请单位。
附录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流转单
2:技术资料整改和确认记录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工作流程图